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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张源源
前几天,南京连续阴雨,最低气温还出现了0℃以下,雨雪天路面湿滑易结冰,如果业主在小区内摔倒,能否向物业公司追责索赔?
市民张女士家住江宁区,冬季飘雪的一天,她不慎在小区公用区域的卫生间门口摔倒骨折,花了3万多元医疗费。事发后,张女士的家属到物业公司调取了监控、拍摄了照片,与物业公司商量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认为张女士是自己不慎摔倒的,拒绝担责。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等支出,合计3.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地点是露天开放式场地,且当时正值雨雪天气过后。地面湿滑,危险系数增加,物业管理单位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未设置警示标识,作为实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所处环境的危险性应当有预知,在天气恶劣环境较危险时,应选择远离危险区域,并在行走时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义务,如其加以谨慎注意即有较大可能避免损害发生。最后,法院判处物业公司承担张女士受伤的两成责任,张女士自担责任八成。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一名女士在雪天滑倒受伤,将物业公司起诉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方,虽然已及时清理积雪,但未铺设防滑垫,仅凭认知认为涉案的通道很少有人经过,存在一定疏忽,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五成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生活环境,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承担的数额,要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加以确定。法官提醒,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雨天注意地板防滑,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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