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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一些消息称山东烟台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可办转职工社保”政策。记者求证发现,该类信息具有误导性,系谣传。
烟台市社会保险中心企业登记服务科副科长刘晓阳告诉记者,烟台市并没有出台过类似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找到工作单位,只需办理正规就业手续后要求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可,不需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中介公司宣称的“没有真实劳动关系也可挂靠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需谨防受骗。
据山东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王玥晶介绍,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参加的都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二者参加的是同一个企业养老保险,只是缴费基数、比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不存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和职工社保的说法,更不存在两者互转的问题。
王玥晶表示,从缴费基数来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缴费都应限定在所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不同之处在于:企业职工缴费,是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省全口径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省全口径工资60%确定;本人工资收入高于省全口径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省全口径工资30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相对更加灵活,允许本人在所在省全口径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
从缴费比例来说,企业职工参保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缴费比例为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目前为16%,划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划入统筹基金。
从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来看,不管是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还是企业职工参保,养老金的计发公式是一样的,在缴费时间、缴费基数、退休年龄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参保后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是没有明显差别的。
是否存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可以转职工社保”的情况?
王玥晶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期找到工作,单位为其交社保。个人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减员后,单位直接办理参保,就可以以企业职工的身份继续参保缴费,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可以累积计算。但如果想通过挂靠的方式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双方并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而一方为另一方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来缴纳养老保险,不仅需要按更高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还存在法律风险。如果涉嫌骗取有关待遇,更是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