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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4月23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江某所乘的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住宿费、交通费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空公司对于涉诉航班的取消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了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江某曾购买1月18日15时由深圳飞往北京的航班,后因自身原因,改签为1月19日20时并支付改签费1058元。1月19日17时48分,航空公司客服给江某发送信息称,由于天气原因,航班时刻调整到预计当地时间1月19日21时20分起飞。随后江某办理完毕值机手续,1月19日19时59分,航空公司客服再次给江某发送信息,称由于天气原因,江某预订的航班被取消。此后,江某免费改签至1月20日。现江某要求航空公司公布因天气原因延迟和取消航班的决策依据,并赔偿住宿费805元、交通费800元、改签费10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江某与航空公司之间因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涉诉航班未按约定起飞且随后取消,对此,航空公司提交了相关的天气气象图以及关于运输总条件的公示,以此来证明航班取消的原因在于天气情况。鉴于航班运输当以乘客安全为第一要务,且天气变化对于航班造成的影响当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故航空公司对于涉诉航班的取消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又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涵盖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根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