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将半生积蓄95万元存到银行,一存就是八年。等他买房子去取钱时竟发现,不仅卡里的钱都不翼而飞了,还倒欠了银行150万。男子大吃一惊,找到银行讨要说法,银行却表示,所有流程全都合规,他们没办法。男子又急又气,无奈报警。
狄先生是一名公司职员,他这辈子最大的梦想就是,能在北京买套房子,所以他一直勤勤恳恳,省吃俭用,攒了一些钱,再加上父母离开时留给他的,一共有95万,他一起存到了银行,准备再攒一些,买房子时交首付。
狄先生这95万一存就是八年。这八年间,他因为踏实肯干得到了老板的赏识,升职加薪了,所以,狄先生基本攒够了买房子的钱。很快,狄先生看好了一套房子,虽然面积不大,但是学区不错,离自己单位也挺近,所以,他准备马上交钱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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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狄先生来到银行,要取自己的95万存款时,柜员的话让他差点晕死过去。柜员表示,狄先生银行卡里的钱全都取完了,而且,他现在还欠银行150万。狄先生赶紧表示,他自己从来没有取过钱,而且,身份证和银行卡也没有丢失,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
狄先生又追问,没有身份证和银行卡,钱是怎么被取走的呢?什么时候被取走的?柜员表示,狄先生的账户信息显示,每次取钱的流程都是合理合规,没有任何异常。柜员还马上给狄先生打出了流水单。
那这么多钱,怎么会不翼而飞呢?狄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无奈之下,他选择了报警。
民警及时赶到,了解了事情始末后,民警把目光锁定在银行内部人员身上。然后着手开始调查,这一查,还真查出了问题。
银行打出的流水上显示,狄先生的95万是分多次被转出,收款人都是同一人李某,狄先生并不认识。
民警传唤并审问了李某,李某害怕,很快就交待了,供出了银行的职员张某和她的丈夫石某。
原来,张某是该行柜员,一次她给狄某办理其他业务的时候,看见他名下有95万存款,便动了歪心思。刚好,她那里有狄某的所有个人信息,便把钱转到了她丈夫石某的熟人李某账户上。三人合伙,将狄某的95万全部转出。三人还未收手,用狄某的信息,向银行借了150万元。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和石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6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罚金7万元,并责令三人归还狄先生95万元及利息。
@律观法说
法院最终还是把三个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让人看了总算能舒一口气。那么法院为什么依照诈骗罪对张某进行判决呢?为什么不是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本意都是非法占有别人的合法财产。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看犯罪人员是否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张某的职务能够经手本单位财物也能直接转移客户的银行存款,那么张某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否则就只能是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没有具体介绍银行职员张某的业务和岗位,但是按照法院的判决来看,张某应该是无法直接操作狄先生的银行账户,将其金额据为己有。所以,张某虽然是银行职员,但是从诈骗狄先生的存款角度来看,他也是一般主体,只能以诈骗罪论处。李某、石某和他合伙作案,三人应该是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刑法》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张某用狄先生的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该是构成贷款诈骗罪。前面诈骗狄先生的95万存款是一般诈骗罪,用狄先生的个人信息办理贷款150万元则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的时候一起认定为诈骗罪,综合对其进行处罚。
那么,狄先生的钱怎么办?应该找银行追回还是找张某追回呢?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狄先生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银行职员张某套取个人信息,并偷偷进行转账,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也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造成的,银行有很大的责任。所以应该由银行先行归还狄先生的本息,然后再找张某追偿。
对此您怎么看?